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冬季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抽查的通知
时间:2023-12-2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种业执法年活动工作部署,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根据《全国农技中心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冬季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抽查的通知》(农技种﹝2023﹞133号)要求,我厅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冬季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本次监督抽查的对象是玉米、水稻、大豆、棉花和蔬菜等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抽查企业覆盖率不低于5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国家和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承储企业现场检查全覆盖,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网络平台销售种子的监管力度。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对近5年投诉举报较多,发现问题多的企业加大检查抽检频次;对2023年试行认证种子、诚实守信企业的种子合理减少检查频次。
二、抽查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资质和档案。全面检查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许可情况,是否存在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种子行为,生产经营档案是否规范和齐全,重点核查企业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种子的经营档案记录。
(二)种子标签。检查种子标签内容是否全面、规范,制作是否符合要求,二维码信息是否完整。
(三)种子质量。抽取玉米、水稻、大豆、棉花等作物种子样品,开展净度、发芽率、水分检测,其中大豆种子样品还要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玉米、水稻种子样品还要进行品种纯度、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
三、抽查方式
抽调六安、安庆、淮南、池州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对省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抽查。省种子管理总站对安徽辖区内发货的主流网络平台销售的种子采用购买样品方式开展抽查工作。
市级及以下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由各市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各地要加强网络平台销售种子的监管力度,采用购买样品方式对主要网络平台销售的种子开展抽查。
四、抽检安排
(一)扦样。本次抽样工作要求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取样品数量应满足检测和备份样品的合理留存需要,送验样品数量应符合GB/T3543.2的规定。扦样结束后,承担省级及以上发证企业抽查检验机构应及时将扦样单、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和备份样品、品种纯度种植鉴定样品送交至安徽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各市也可根据实情有需要进行品种纯度或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的,可将检测样品送交至省质检站统一安排检测,其备份样品各市留存。净度、水分、发芽率的备份样品由扦样检验机构留存。
(二)检测。抽查样品的检测工作由省种子管理总站统筹组织,具体检测项目委托以下检验机构分别承担:净度、发芽率、水分的检测由负责抽样的检验机构承担,水稻和玉米真实性、转基因成分及大豆转基因成分检测由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生态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合肥)承担,水稻和玉米品种纯度田间小区种植鉴定由省质检站承担。其中品种真实性检测依据《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1432-2014)、《水稻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1433-2014)标准。
五、进度安排
2024年1月15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和扦样工作,并汇总样品信息报送省种子管理总站。
2024年3月25日前,完成样品室内检测,将净度、水分、发芽率、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并报送检验结果。同时各市将本次抽查情况、报省种业管理处和省种子管理总站,内容主要包括:工作部署及开展情况、工作成效、问题建议、已查处案件情况,并至少报送一起典型案件查处案例。
2024年5月30日前完成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定,省种子总站将抽查样品检测结果报送厅种业管理处。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抽查是3年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的重要任务,承担本次监督抽查工作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科学制定方案,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规范抽检程序。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规范开展扦样、样品确认、检测、结果通知、异议处理和结果报送等工作,确保公正、科学、规范。
(三)依法配合抽检。按照《种子法》有关规定,种子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要如实说明本年度包装生产经营的作物种类和品种数量,按照抽查范围要求,配合抽取种子样品数量。冬季未抽到种子样品的企业将列为春、秋季市场监督抽查重点对象。
(四)严肃问题查处。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反馈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查;对抽查结果不合格的种子和生产经营者,要严格依法查处。
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联系人:武春运;电话:0551-62610898;邮箱:ahszyglc@163.com。
省种子管理总站联系人:张文晓;电话:0551-62930620;邮箱:ahszzzjz@126.com。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xdzy/scgl/57033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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